统一规划“夜苏州”景观灯照明设施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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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我市将对市区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日前,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市区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

《办法》规定,我市市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将由市市政公用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设置、同步交付使用。同时,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办法》还规定,市区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设置,并按有关部门认可的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设备、材料。

信息来源: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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