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有待岗人员的单位不得聘"新人"

王朝装修·作者佚名  20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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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6月底,吉林省3.3万个事业单位的聘任将全部完成。为了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近日出台了《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对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未聘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将在3年内为其保留人事关系。

《办法》规定,对已确定的未聘待岗人员,所在单位按政策及时为其核定生活费标准;对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核定一次性辞职补偿金;对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未聘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按原职务核定档案工资,3年内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达到3年可回原单位待岗,按待岗人员兑现待遇;也可辞职继续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未回原单位待岗,本人也未提出辞职请求的,原单位予以辞退;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聘用人员时,须优先聘任未聘待岗人员。凡有未聘待岗人员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从社会上新聘工作人员。 对于未聘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改革前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待岗期间,可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未聘人员待岗期间,工资标准按待岗前本人所任职务系列最低职务重新核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调整,记入档案,每月按本单位同职务聘任到最低岗位在岗人员工资的适当比例发给生活费,根据实际情况逐年递减,最低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务聘任到最低岗位在岗人员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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