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国建材工业的绿色化进程,对“绿色建材产品”提出科学的评定条件,向社会提供更多的绿色建材产品,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自 2003年起已连续三次在“中国(北京)国际绿色建材展览会”上开展了绿色建材产品(性能)的评定工作。
为将此项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起来,应广大建材企业的要求,“绿色建材产品 (性能)”评定工作自2005年起,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评定办公室将随时接纳企业申请,并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定期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材产品(性能)”的评定工作将主要针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建材产品类别,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定委员会,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产品颁发“绿色建材产品(性能)”证书及铜牌。
望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参与这项工作。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附件一:《“绿色建材产品(性能)”评定实施办法》
附件二:《绿色建材产品 (性能)评定技术条件》实施办法(附件一)
“绿色建材产品(性能)”评定实施办法
为促进绿色建材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国建材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北京的“绿色奥运”建设提供更多优质建筑材料, 2002 年 11 月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首次提出了“绿色建材产品”的定义,并在 2003 年、 2004 年和 2005 年的 “中国(北京)国际绿色建材展览会”期间开展了“绿色建材产品(性能)”评定工作。应广大建材企业要求 “绿色建材产品 (性能)”评定将作为经常性工作,评定办公室将随时接纳企业申请,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度两次定期向企业和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根据“绿色建材产品”的定义,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具有优异的质量、使用性能和环境协调性的建筑材料。即其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或优于该产品的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在其生产过程中采用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原燃材料,排出的废气、废液、废渣、烟尘、粉尘等的数量、成份达到或严于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无毒、无害标准并在组合成建筑部品时不会引发污染和安全隐患。废弃时对人体、大气、水质、土壤等的影响低于国家环保标准允许的指标规定,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利用废弃物和重复使用。
绿色建材产品(性能)评定工作主要针对报评的建材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及使用性能要求,一般不涉及生产过程和失效后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化利用等要求。
因此,评定工作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性能为主,按评定委员会确定的科学的评定条件及具有国家或省级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由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定委员会对报评的产品进行评定,并对符合要求的产品颁发“绿色建材产品(性能)”证书及铜牌,有效期为两年。
一、评定工作的目的
评定工作将针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类别建材产品提出相应的评定条件,目的是对“绿色建材产品”提出科学的评定条件,为国家工程建设和百姓家装推荐绿色建材产品,引导建材企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从而推进我国建材工业的绿色化进程,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教育委员会
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
2.评定委员会:
由主办单位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下设评定办公室。
三、参加评定的产品种类
详见附件二。
四、参加评定的条件
参加评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参加评定的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对其产品按质量、环保等标准出具的一年之内(即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检测报告(个别产品可提供两年之内的报告)。如企业无法提供,可由评定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专家委员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参评费用
1.收费标准:
a.报名费:1000元/企业;
b.评审费:1500元/产品;
c.铜牌(证书)费:800元/块(张)。
2.评定办公室指定帐户:
名称: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
开户行:工商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帐号:0200001409089001829
六、联系方式
绿色建材产品评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 中国建材大厦四层
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
邮编:100037
联系人:郝银萍
电话:(010)88082307、88082301
传真:(010)88082305
E-mail:lspd2008@sina.com
绿色建材产品 (性能)评定技术条件(附件二)
房建材料评定范围:着重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室内用的房建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分述如下:
1.1 墙体材料:各种板材、砖(粘土砖除外)、砌块、混凝土外加剂等。
评定技术要求:
1.1.1 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1.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a. 凡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其放射性比活度应符合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中规定的A类要求。
b. 凡涉及燃烧性能的应达到GB 8624-1997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中 B1级的规定。
c. 凡涉及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GB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要求。
1.2 建筑涂覆材料:室内用建筑涂料、室内用腻子、粉刷石膏、干混砂浆等。
评定技术要求:
1.2.1 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2.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a. 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规定的要求。
b. 凡掺有工业废渣的干混砂浆,其放射性比活度应符合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中规定的A类要求。
1.3 石材:天然石材
评定技术要求:
1.3.1 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3.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天然花岗石板材的放射性比活度应符合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中规定的A类要求。
1.4 木质板材与饰面板:实木地板、复合地板、饰面板及室内门等。
评定技术要求:
1.4.1 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4.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中规定的E1级要求。
1.5 胶粘剂:建筑用各种胶粘剂
评定技术要求:
1.5.1 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5.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中规定的要求。
1.6 建筑塑料制品:给水用塑料管及复合塑料管、铝塑复合板(包括内、外墙)等。
评定技术要求:
1.6.1 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6.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a. 水用管应符合GB 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中规定的要求。
b. 铝塑复合板燃烧性能应达到GB 8624-1997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中 B1级的规定。
建筑玻璃评定范围:以各种浮法、加工或建筑玻璃制品为基材,复合或再加工的玻璃产品,特别关注涉及建筑节能和人体安全相关的复合或再加工的玻璃品种。分述如下:
2.1 中空玻璃:
评定技术要求:
2.1.1 中空玻璃应符合 GB11644-2002标准的要求。
a. 中空玻璃可采用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幕墙用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为原片。浮法玻璃应符合GB 11614的规定,夹层玻璃应符合GB 9962的规定,钢化玻璃应符合GB/T 9963的规定,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应符合GB 17841的规定。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b. 密封胶应采用双道密封胶并应符合JC/T 486的规定。
c. 使用去污或进行化学处理的金属间隔框。
d. 干燥剂质量、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
2.1.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a. 以透明浮法玻璃为原片制成的中空玻璃∶
空气间隔≤6mm,传热系数≤3.2W/m2.K;
空气间隔>6mm,传热系数≤2.5W/m2.K
b. 以着色或热反射单片玻璃为原片制成的中空玻璃∶传热系数≤2.5W/m2.K;若其中一片用热反射玻璃,中空玻璃可见光反射率必须低于16%;
c. 以钢化、夹层、夹丝等安全玻璃为原片制成的中空玻璃∶传热系数≤2.5W/m2.K;其中一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的,离线工艺的原片辐射率<0.15,在线工艺的原片辐射率<0.25;制成的中空玻璃传热系数≤2.0W/m2.K;
d. 以其他工艺生产的加工玻璃为原片或间隔充以干燥空气以外的气体制成的中空玻璃∶传热系数≤1.5W/m2.K 。
2.2 安全玻璃:各安全玻璃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夹层玻璃应为干法工艺(胶片法)且产品符合GB 9962中Ⅰ类夹层玻璃(LⅠ)、Ⅱ-1类夹层玻璃(LⅡ-1)规定要求;钢化玻璃应符合GB/T 9963或GB 17841(幕墙用钢化和半钢化玻璃)中钢化玻璃的规定;防火玻璃应符合GB15763.1-2001(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的规定。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
2.3 艺术玻璃:
2.3.1 评定原则:
a. 尽量套用现行的各类玻璃标准。国内尚未制定而国外有标准的产品,可参照国外标准评定;
b. 对确知使用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有机或无机原料制造的产品,如无法提供检测的依据证明,一律不列入评定范围;
c. 不属上述两种情况的,如能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玻璃评定小组可根据情况,向评定委员会提出意见,由评定委员会讨论定夺。
2.3.2 评定的艺术玻璃产品范围:
a. 采用夹层工艺,在浮法或其他板玻璃间夹丝绸、花纸、彩色胶膜、金属丝网等,制作的各类夹层玻璃制品(材料、外观质量、中间层厚度基本符合GB9962-1999 I类技术要求);
b. 各种镶嵌工艺制作的中空玻璃制品(材料与外观符合GB/T11944-2002技术要求);
c. 采用机具、激光、喷砂等雕刻,或切割造型各类冷加工,以浮法玻璃为基板制作的玻璃制品(基板应符合GB11614-1999浮法玻璃技术要求);
d. 采用吹制、铸造、压制等不同成形工艺,用熔融玻璃液制作的玻璃制品;
e. 采用叠层、热熔、叠烧或热弯等高温加工工艺,用浮法或其他彩色玻璃为基板制作玻璃制品(基板应符合GB11614-1999浮法玻璃或相关标准技术要求)。
* 参加评定的产品,还需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
建筑陶瓷与卫生陶瓷评定范围:
3.1 建筑陶瓷砖:
评定技术要求:
3.1.1 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瓷质砖(吸水率E≤0.5%) 符合GB/T4100.1-1999
炻瓷砖(吸水率0.5%<E≤3%) 符合GB/T4100.2-1999
细炻砖(吸水率3%<E≤6% ) 符合GB/T4100.3-1999
炻质砖(吸水率6%<E≤10%) 符合GB/T4100.4-1999
陶质砖(吸水率E≥10% ) 符合GB/T4100.5-1999
3.1.2 在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中规定的A类装修材料的要求。
3.2 卫生陶瓷:
评定技术要求:
3.2.1 卫生陶瓷产品应符合GB6952的要求。
3.2.2 产品配套,坐便器(妇洗器)、洗面器及相应配件齐全,并符合相应标准。
GB18141-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
JC886-2001卫生设备软管
JC707-1997坐便器低水箱配件
JC/T764-2001坐便器塑料坐圈和盖
3.2.3 为推进节水和促进标准工作,坐便器必须是节水型,冲洗水量为6升,其性能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坐便器水道,至少能通过直径为41mm的固体球;
b. 球排放试验,连续三次,冲出排污口的平均冲出数不小于85个;
c. 颗粒排放试验,首次冲洗后,坐便器存水弯中存留的可见聚乙烯颗粒不多于125个(5%),可见尼龙球不多于5个;
d. 污水置换试验,稀释率应不低于100,对于双档式冲水坐便器,还应进行小档冲水的污水置换试验,稀释率应不低于17;
e. 封回复应不小于50mm,水封面积应不小于100x85mm;
f. 管道输送特性试验,球的平均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2M;
g. 溅污试验,不得有水溅到模板上,直径小于5mm的溅射水滴或水雾不计。
* 对上述技术条件未涉及到的参展产品,其评定技术条件由评定委员会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