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2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发布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将有交易经手费及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等按有关规定,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指定的账户。

通知要求,沪深证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根据通知,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通知强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根据通知,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