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能A70故障维修实录 我吃尽了苦头
投诉内容我于去年11月22日购买佳能的A70型数码相机,今年3月,相机间断出现黑屏,几天后相机彻底不能使用。于今年3月22日送到佳能数码相机广州特约维修部,修理人员检查后说可以保修,并且签单让我4月1日去取,我于1号当日去取时,却被告之没有零件,让我过一段时间再去,又过了十天于4月12号,我打电话过去,还是被告之没有零件,让我再等一段时间,3月19日我又打了一次电话,修理人员还是以没有零件来搪塞。结果当天下午却突然告诉我相机修好,让我去取。3月20号我去取时,发现变焦时有杂音,修理人员却说是正常的,然后又发现从液晶屏上看,无论远近画面都是虚的,修理人员解释说修的是黑屏,画面发虚与之无关,这是另一个维修问题(这里申明我的相机之前只是黑屏,其它都很正常,没有变焦时有杂音,也没有画面发虚的情况),我与他们发生了争执,后来协调的结果是让我再等几天,让他们检查以后再说。
由于我的日常工作离不开数码相机,此时相机已经修理了近1个月的时间,给我的日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令我无法忍受。
陈小姐问:我可以要求经销商退货并立即更换新品吗?或者立即给我一台备用机?
律师解答
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都有相应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均应遵守,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和维护自身的权利。首先,关于“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是从开具发货票之日起,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如果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所以,张先生的数码相机被冠龙“无端保管”的这一个多月,应当从三包有效期中扣除。其次,修理者、销售者的责任。修理者须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如果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三包规定所列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销售者应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如果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因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同规格同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如果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工商部门
为此,记者又专门走访了工商部门。广州工商局12315投诉部相关人员介绍,根据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而且更换后的产品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有了这则明文规定,应当说任何此类问题都没有争议的必要。但是由于很多消费者并不知晓具体情况,因此失去了本应享受的售后服务。更令人不解的是,如今数码相机市场似乎仍有部分经销商不愿接受这项条款,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尽管厂商不敢违抗国家的规定,但是其代理商乃至经销商并未能统一思想,甚至表示数码相机属于特殊的电子产品,不能按照国家条款规定实行质保,应该从第一次购买产品开始计算质保时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希望大家能够记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链接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主持人点评:
作为一个极具潜力而且纷繁复杂的市场,数码相机消费理应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呼吁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的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一些鉴别技巧,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数码相机需要维修,应该在明确维修价目的前提下选择最合理的维修方案。当然,无论是媒体还是消费者,要求厂商履行售后服务必须在合乎常理的前提下,而不是单方面提出过分要求。媒体与厂商并非敌人,而消费者与厂商之间也并非受恩者与施恩者的关系。只有各方面协调好,为整个市场创造良好的服务氛围,我们才能远离争端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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