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两人独处乱谈性属"骚扰"

王朝情感·作者佚名  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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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办法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此间立法专家指出,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构成性骚扰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是受体的主观感受,例如认为是不是有骚扰故意,是不是有骚扰的目的,受体是不是欢迎,是不是引起了一些严重的后果。而目前无论全国还是上海的反性骚扰立法都只有客观的表述,而没有主观的规定,因此单纯界定性骚扰形式也无法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中对于性骚扰的惩戒措施作出如下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季明)

五种性骚扰形式解读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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