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网站站长注意 请删除侧田歌手的歌曲
今天按往常一样,开电脑,进邮箱,一份新邮件,一个醒目的标题《警告信(序列号:BJ07-1209)》,点入一看,明白了,是我的音乐网所引起的。
主要是以下歌曲,请各位音乐站长都删除吧!
2007年6月20日
序列号:BJ07-1209
国际唱片业协会 (IFPI) 代表全世界超过70个国家包括环球(Universal Music)、索尼博德曼(Sony BMG Music)、百代(EMI Group)、华纳(Warner Music)在内约1400家唱片公司。同时,国际唱片业协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指定的境外录音制品的版权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接受会员公司的委托对互联网进行监控,并对任何侵犯本会会员公司权利的行为采取行动。
国际唱片业协会已经证实下列的音乐(档案)未得到许可通过贵网站向公众传播,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本会会员公司的权利,其详细情况如下: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命硬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不可一世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伤追人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走音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我有今日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Volar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二等天使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情永落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Lately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I Believe I Can Fly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You Are So Beautiful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月半湾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Erica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Loving You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你的名字我的姓氏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有过去的女人
艺人/音乐歌曲:侧田/美丽之最
.......
上述侵权内容只是做为贵网站传播侵权行为的例证,并非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做了明确规定。
贵网站未经许可传播本会会员公司录音制品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国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出现上述情况,可能是由于你对相关的法律不了解导致。所以我们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向你发出侵权警告。希望你立即对网站进行全面检查,并删除所有未得到授权而上载、传播的音乐文件,并不再发生这种侵权行为。
国际唱片业协会将会不断监察上述侵权活动是否停止,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会员公司的权利。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络本会,方式如下:
电话:010-65122288转51806
传真:010-65157173
邮箱:ifpibj@263.net
网址:www.ifpi.org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1806室
邮编:100004
国际唱片业协会
北京代表处
2007年6月20日
都是这个 侧田 的,本人建议 删除这个歌手,免得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