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与奥运(雅典奥运篇)-一个传播效果的实证研究|报价¥31.50|图书,文化、教育与信息传播,信息与传播理论,传播媒介,柯惠新

王朝图书·作者佚名  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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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柯惠新

基本信息

·出版社:北京广播学院

·页码:215 页码

·出版日:2006年

·ISBN:7810855484

·条码:9787810855488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0开

目录

第一部分 体育传媒产业发展辨析

一、体育产业发展与传媒的关系

(一)体育产业化的发展动因

(二)媒介对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影响

二、中国各种媒体体育市场的比较

三、中国电视体育产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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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转播权的形成,实现了体育组织和体育产业最丰厚的市场回报。

尽管电视体育转播权仍属于体育无形资产范畴,但由于它的发展尤其在

现代体育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在此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进行重点讨论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电视媒介与体育产业有了更多的结合或“联姻”,

其中最精彩的结合或“联姻”就是电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形成。由于电视的

介入,体育可以最大程度地被最多数的人群观看和欣赏。随着体育运动的普

及和电视转播技术——如卫星技术的日益精准,体育和电视的关系愈发紧密

和不可分割,体育和电视的结合的潜在商机日益增大。一方面通过逼真、实

时的奥运会赛事转播,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全球几十亿受众的收看需求,另

一方面通过销售转播权,可以为体育组织、主办国以及商业广告带来超巨额

回报。在体育转播史上,1958年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年份,这一年,电视

体育转播权被写进《奥林匹克宪章》前言第49条中:“出售电视转播权必须

得到国际奥委会的许可,由组委会实行,所得资金的分配也应该根据国际奥

委会的指导进行。”这一事件标志着体育电视转播权这一无形资产著作权的

法律效应的诞生,并被纳入著作版权范畴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法律保护。

一项完整的电视转播权一般可分成转播权、新闻报道权、节目集锦权三

个方面。新闻报道权即对赛事新闻的报道。国际奥委会规定,电视新闻所播

放的竞赛画面在3分钟以内无需购买,如果超过3分钟则要支付相应费用;节

目集锦权是指以竞赛为主体的板块节目,超过15分钟则需要购买。一旦由某

电视媒介或机构购买之后,其他不拥有电视报道权的电视台,只允许在间隔

超过4小时的新闻节目中,报道总量不超过2分钟进行奥运新闻报道,而且这

2分钟的新闻中每个项目的长度不超过30秒。不仅如此,受保护的范围还包

括颁奖奥运村、新闻中心等所有与奥运会有关的区域。最后,最重要的就是

比赛的电视直播、录像等转播权。随着国际比赛竞技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关

注体育赛事的热情也越来越高,国际组织对体育比赛转播权的保护措施也越

加缜密和细致。按照规定,对于同一场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可以根据传播介

质与传播范围来划分不同的权利:版权许可在电视传播手段上的授权通常分

为无线电视播出版权(Broadcasting)、有线电视播出版权(CableBroadcasti

ng)、卫星电视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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