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有规范CP侵权运营商连带

王朝other·作者佚名  2008-05-18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澳壳肮裨赫谏笠椤缎畔⑼绱トū;ぬ趵罚醇苹衲晟习肽昃涂梢酝ü⒐肌!毙挛懦霭孀苁鸶笔鸪ち蠼苋涨霸诒;ぶ恫ㄐ挛欧⒉蓟嵘媳硎尽!

【菹ぃ缎畔⑼绱トū;ぬ趵酚晒裨悍ㄖ瓢臁⒐野嫒ň趾托畔⒉挡苛现贫ǎ荚诙曰チ秩ò讣⑸螅绶裉峁┥蹋⊿P)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进行

行政处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即一旦发生网络侵权事件,不光网络内容提供商(CP)需要承担法律责任,SP和运营商也可能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柳斌杰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条约的重要立法准备工作,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打击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工作已经上升到一个重要的地位,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侵权、盗版著作权的纠纷占了70%以上,而众多的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又在著作权里占了相当的比重。

据悉,去年10月,国家版权局已经向国务院提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草案。目前草案正在国务院审议,按计划今年上半年即可通过并公布。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