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王朝家有宠物·作者佚名  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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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犬主应再每年4月底之前,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准养手续,并 到指定的地点接受犬类健康检查及注射狂犬疫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一 律不得擅自饲养,为者除强行捕杀外,对犬主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准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不得散养,并明示准养标志(有效准养 证、免疫证、门上粘贴准养标志)。

3. 养犬户申请准养犬要征得邻居的同意,饲养犬类不得侵扰邻居的正常生 活,不得污染环境和防碍行人和交通秩序。

4. 不得携犬进入各种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 除外)及旅店投宿。犬在户外排除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即予以清除。

5. 遛犬时必须用绳链栓牵同时携带有效准养证,遛犬时间为早晨6:00时以 前,傍晚8:00时以后。

6. 《犬类准养证》需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如 毁损或遗失,应在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7. 发生犬伤人后,犬主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派出所并及时送伤者到卫生 防疫部门诊治,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8. 各准养犬户应自觉遵守并积极宣传养犬规定,举报无证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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