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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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6号 《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卫生部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这一禁令已经实行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哈尔滨市销售的一些化妆品和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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