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