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
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
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井工部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