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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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之总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

《煤矿安全规程》附录一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一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薄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之第四章 排 土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之第二编 井工部分之第一章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之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之第七章 电 气

第七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五章 防灭火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九章 电 气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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