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之 第二编 井工部分 之 第一章 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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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之第二编 井工部分之第一章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五章 防灭火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九章 电 气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 露天部分之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之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之第四章 排 土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之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之第七章 电 气

第七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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