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
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