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